中新網銀川12月11日電 (記者 楊迪)12月11日,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殷學儒犯受賄罪一案一審公開宣判。
庭審現(xiàn)場。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 供圖
經審理查明,2004年春節(jié)至2023年2月,被告人殷學儒在擔任固原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寧夏回族自治區(qū)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寧夏回族自治區(qū)紀委副書記、監(jiān)委副主任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及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給相關單位、企業(yè)主要負責人打招呼,為寧夏然爾特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等單位及個人在企業(yè)經營、工程承攬、項目審批、工程款撥付等事項上謀取利益,收受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1453.6523萬元。
銀川中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殷學儒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1453.6523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銀川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殷學儒犯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殷學儒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涉案款物部分已追回。依法判決被告人殷學儒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追繳違法所得及孳息。(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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