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教育督導條例》4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報訊 (記者 鄭焱) 《江蘇省教育督導條例》4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是江蘇有關教育督導方面的第一部省級地方性法規(guī)?!稐l例》的頒布實施,將為全省教育督導工作提供法治保障,更好地促進我省教育高質量發(fā)展。
教育督導包括: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對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政府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落實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以及履行教育職責的督導;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對本行政區(qū)域內所管轄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黨的建設、依法依規(guī)辦學、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落實德智體美勞全面發(fā)展培養(yǎng)要求、實施素質教育的督導;對本行政區(qū)域內教育發(fā)展狀況、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組織開展評估監(jiān)測。
《條例》要求,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將教育督導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設立教育督導委員會。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qū)域教育督導工作??h級以上地方政府設立總督學和副總督學。總督學由教育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根據教育督導工作需要,任命專職督學,聘任兼職督學。兼職督學的任期為三年,可以連續(xù)任職,連續(xù)任職不得超過三個任期。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按照督學與學校數(shù)不少于一比五的比例配備督學,其中專職督學按照每八百到一千名專任教師配備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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