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用戶協議藏貓膩,別總想著走偏路算計消費者
作者:劉婷婷 法學副教授
作為消費者,你可能想不到在APP和網頁里手動勾選的用戶協議中,竟藏了這么多門道,例如指定消費爭議管轄法院的條款,要是隨手勾選“同意”,一旦發(fā)生訴訟糾紛,消費者就得跑到異地去打官司。
近日,《中國消費者報》記者調查、梳理了30多家企業(yè)的“用戶協議”以及“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數十個與管轄權相關的消費爭議訴訟,發(fā)現了不少貓膩:在“用戶協議”“隱私政策”“購買合同”中,關于消費爭議糾紛處理的條款,都會對爭議處理方式以及管轄機構作出規(guī)定,但結合相關企業(yè)的地址可以發(fā)現,所指定的管轄法院和企業(yè)所在地多在同一地點。
這樣的“設計”,對消費者來說并不友好。按照正常邏輯,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服務時,很少在意企業(yè)所在地,因消費問題產生了糾紛,沒有哪個消費者愿意跑去外地,去企業(yè)所在地打官司,自行維權的成本一算就不是小數目。窩著一肚子氣,大老遠跑到企業(yè)所在地,吃住行都得花銷,還不一定能打贏官司,換了誰都得掂量著來。
當消費者遇到產品或服務問題,有權通過訴訟等方式維護自身權益,可眼下,企業(yè)通過霸王條款打的這些“小算盤”,堵住了消費者維權訴訟的通道。在企業(yè)看來,“用戶協議”“購買合同”等,是企業(yè)與消費者之間共同簽署的,白紙黑字,你情我愿,消費者既然勾選同意,有了糾紛就這么處理。消費者若不樂意,可以用腳來投票,選擇不簽署協議。
這份看似公平實則霸道的協議,究竟有多大效力?盡管根據《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這一規(guī)定也是有條件、有原則限制的。
一句話概括就是:這份企業(yè)與用戶之前的協議,應當體現公平公正,合乎《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規(guī)定,而不是企業(yè)們現在彼此默認的“暗度陳倉”。
從新聞中可知,涉及吃穿住行用等生活各方面的APP和網站,其條款里的類似貓膩都成了一種“約定俗成”。這些不合理地免除或減輕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或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做法,都是霸王條款的特征。根據《民法典》,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等情形,“該格式條款無效”?;乜雌髽I(yè)現在的用戶協議,基于對消費者一方的權利排除和限制,指定管轄條款的做法,已涉嫌違法。
市場是企業(yè)和消費者共同的市場,不是一方借機漁利的“名利場”。對于企業(yè)來說,與其在用戶協議等文本上藏貓膩,為自己爭取利益空間,不如以用戶為本,構建法律之上更和諧的市場關系。(劉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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