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廁打女子,“精神不太正?!辈皇敲庳煹膿跫?/h2>
發(fā)布時間:2022-11-23 09:25:00來源: 光明網-時評頻道
作者:劉婷婷 法學副教授
“女子上公廁被毆打”事件仍在發(fā)酵。據(jù)浙江永康警方通報稱,19歲的犯罪嫌疑人俞某因涉嫌故意傷害罪,已被依法逮捕。關于嫌疑人的精神情況,受害女子徐某和嫌疑人俞某家屬有不同看法。徐某認為,俞某正常上班,電瓶車、手機也用得很熟練,“本人看上去是正常的”,屬于“心理變態(tài)”。俞某家屬則認為,徐某“精神不太正常”。11月21日上午,永康市公安局政治處一名工作人員表示,警方會給嫌疑人俞某做精神鑒定。
從法律上講,一個精神病人干壞事,與一個正常人違法犯罪相比,所承擔的法律責任明顯不同。根據(jù)我國《刑法》規(guī)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在《治安管理處罰法》中,也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的明文規(guī)范。之所以如此立法,是因為精神病人不具備正常認識和控制自身行為的能力,不應付出同正常人一樣的違法代價。
當然,這不說是有點精神問題就能免責。對于一些輕微狀況的精神病人,法律明確規(guī)定,本人應該承擔法律責任。比如,《刑法》規(guī)定,“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吨伟补芾硖幜P法》也明確,“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如果打人的俞某只是間歇性精神疾病發(fā)作,那么還是應當接受處罰的,只不過可以從輕或減輕。
對于精神病人的責任減免,往往指的是刑事、行政方面,民事責任不能一甩了之。精神病人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jù)《民法典》規(guī)定,這類人員“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jiān)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jiān)護人盡到監(jiān)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jiān)護人賠償”。
就本案情況看,如果經過精神病醫(yī)學鑒定,俞某確定患有精神疾病,其父母等監(jiān)護人恐怕也難辭其咎。俞某的父親接受媒體采訪時稱,俞某精神不太正常,“買了一大堆女人的東西在家里”,曾想帶他到醫(yī)院。如果這一情況屬實,說明監(jiān)護人對俞某的精神狀況很早之前便已經知情,但沒有進行有效看管和治療。從這一點來講,應當承擔責任的不僅是行兇者俞某本人,也應包括他的監(jiān)護人。
回到本案中,俞某是否屬于精神病人,還需要經過嚴格的醫(yī)學鑒定。目前,有關部門根據(jù)案情,特別是受害女子徐某輕傷二級的傷情,對俞某以涉嫌故意傷害罪依法逮捕,符合法律程序規(guī)定。至于是否啟動下一步的訴訟程序,“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還需要依據(jù)精神疾病鑒定結論。
無論結果如何,對于這樣一起性質惡劣、情節(jié)嚴重的傷害他人事件,法律都應嚴肅以對。合適的違法代價,是對當事人及其監(jiān)護人的懲戒和警醒,對于公眾也不無教育意義,而這也是受害者及其家屬的必要慰藉。(劉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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