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三權分置”改革正在我國農村深入推進。把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為承包權和經營權,實行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農戶承包權、土地經營權分置并行,是我國農村改革的又一次重大創(chuàng)新?!叭龣喾种谩备母锲鹾衔覈r業(yè)和農村發(fā)展的現(xiàn)實需要,不僅有利于鞏固農村基本經營制度,而且有利于保障農民財產權利、促進農民持續(xù)增收,有利于實現(xiàn)土地適度規(guī)模經營、提高農業(yè)生產效益。
“三權分置”的目的是放活農民對所承包土地的經營權,讓農村土地活起來。為此,需要完善相關法律規(guī)定,有效設計權利歸屬和流轉規(guī)范,既保護農民土地權利,又完善土地適度規(guī)模經營所需要的體制機制?!叭龣喾种谩备母飳嵭泻?,土地經營權就要為農戶之外的主體經營農業(yè)、占有和使用土地而設定權利,需要在立法上規(guī)范與土地經營權相關的權利義務關系。目前,可以根據土地經營權獲得方式的不同,完善相關法律制度。
合作社入股形成的經營權。一些地方的農戶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組建合作社或者合伙組織,建立規(guī)?;慕洜I體制。在這種情形下,合作社或者合伙組織取得土地經營權。這種經營模式是我國近年來一直在鼓勵和促進的,這種經營權的法律基礎問題已經解決,我國農業(yè)法、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民專業(yè)合作社法等法律都規(guī)定了相應條文。
以租賃方式形成的經營權。這種類型的經營權是按照合同法中有關租賃合同的規(guī)定,由經營權人和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農民個人訂立租賃合同,經營權人因此獲得法律承認的租賃權。合同法對于租賃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有一些強制性規(guī)定。比如,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6個月以上的租賃應訂立書面合同,否則被視為不定期租賃,即當事人隨時可以撤銷約定;等等。如果依照這些規(guī)定,土地經營權就有了不得超過20年的時間限制;在不訂立書面合同的情況下,經營權人獲得的經營權就存在不確定性。
物權性質的經營權。在“三權分置”的法律實踐中,有必要強化經營權的物權性質。經營權物權化之后,同債權性質的租賃權會有很大區(qū)別。該權利的存續(xù)期間可以跨越合同法規(guī)定的20年最高期限,滿足權利人長期生產經營的需要。另外,把經營權依法確定為一種物權,也強化了這種權利進入市場的能力。我國物權法中已經有了在用益物權基礎上再設置用益物權的相關規(guī)定。土地上的權利一般期限較長,可以在此之上再設定權利。將經營權視為一種物權,在實踐中可以將其納入不動產登記,不論是轉讓還是設置抵押,法律上的操作都更為方便,也可以為農戶帶來更有保障的財產收益。
無論采取什么方式取得耕地的經營權,當事人之間都要訂立土地經營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尤其是經營權的內容,主要由土地經營合同加以確定。所以,關于訂立土地經營合同的法律規(guī)則在實踐中具有重要意義,必須依法確立明確的制度。首先要明確合同的主體,主要是明確經營權人和誰訂立合同、如何訂立合同。這種合同有時候是農戶個人訂立,實踐中由集體出面訂立的也很多。相關法律制度設置應考慮到這些實際情況。
在“三權分置”改革的相關立法中,應堅持不得妨害農民現(xiàn)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原則。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保持土地承包關系穩(wěn)定并長久不變,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長30年。在依法處理農村土地權利問題時應當明確,建立健全土地法律制度的目的是發(fā)展現(xiàn)代農業(yè)、惠及廣大農民。相關立法必須立足我國農村發(fā)展的實際,照顧廣大農民群眾對土地的感情,維護農村穩(wěn)定。
(作者為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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